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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严厉打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经营行为,保障中央补贴资金安全,根据原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5月26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理工作,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行政监督措施处理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各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的处理,以及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农机产销企业的联动处理。
第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过程涉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机具质量、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补贴产品投档和归档、补贴机具核验、补贴资金兑付等多个环节。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共同做好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